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322民初47号
原告:蒯家中,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广西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仙葫开发区金葫绿缘商住小区009-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8829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蒯家中与被告广西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出自原告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蒯家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蒯家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莫佐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