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3民初6808号
原告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375.5元,由原告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375.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肖孟伟
人民陪审员 卢志芬
人民陪审员 宋柳霖
书 记 员 谢凤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