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沃龙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沃龙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民终2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沃龙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工业区106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燕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隆尧县,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洪霞,男,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南宫市。
上诉人邢台沃龙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9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合同相对人是谁,究竟与谁存在欠款关系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9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邢台沃龙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书明
审判员  赵小双
审判员  张庆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