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利杰金程货运有限公司与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182民初896号
原告:北京利杰金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5幢19层CK1909室。
法定代表人:付春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立军,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和谐街。
法定代表人:李明荣,董事长。
原告北京利杰金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杰公司)与被告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阳网架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利杰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汾阳网架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杰公司与被告汾阳网架公司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由此原告北京利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原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利杰金程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北京利杰金程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蔚建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冀达飞
书 记 员 程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