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航宇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1177号
原告:四川航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4楼10号。
法定代表人:邱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友彬,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和谐街。
法定代表人:李明荣,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航宇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航宇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航宇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