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北辛安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汾阳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1,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2,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2民初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李智玲
审判员 雷园园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