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诉江苏恒久钢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82财保50号
申请人: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和谐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恒久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飞,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由被申请人确认的《产品购销及加工合同》,其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不明确,而且未对情况紧急作出必要说明,故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汾阳网架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