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天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28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天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郝静,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天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百锦隆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