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口鑫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4号。
负责人:赵淑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健,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鑫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永安镇砀石山村。
法定代表人:韩丹,经理。
原审第三人:沈阳天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志,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鑫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天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本院表示因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0元,减半收取2328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奥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玉霞
审判员  刘文婷
审判员  张文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