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

某某与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新法民三初字第342号
原告***,住址: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梁晓。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兆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