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

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5财保32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G18606381U。
法定代表人:梁晓。
诉讼代理人:李增臣,系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汤锡鹏,系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圭峰豪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8114914B。
负责人:赵荣健。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8939327796。
负责人:罗磊。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总值371661.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愿为上述保全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和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166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雄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