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

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705执保113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西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G1860638-1。
法定代表人梁晓。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2年5月9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868.5元,并提供其所有粤J×××××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粤0705财保24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财保2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所有的粤J×××××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868.5元(或相应外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