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5民初6268号
原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1772(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公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G1860638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园林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