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瑞欣名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陈路龙井湾大桥第一桥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767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05F。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瑞欣名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2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瑞欣名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瑞欣名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瑞欣名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重庆市瑞欣名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倪洪杰
审判员***
审判员秦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