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与重庆市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0019号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3101。
法定代表人:**贵,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街道商业二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因被告已偿还租金,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201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罗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