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5133号
原告:胡玲,女,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赖会,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玲以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损失款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玲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玲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周中超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