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某某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508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01805F。
法定代表人龙海中,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恒鼎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26号15-5-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42169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及第三人重庆恒鼎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贵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