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46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一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7000016808。
法定代表人*太明。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180-5。
负责人**中。
委托代理人***,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容诉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包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