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05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26号钰安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1062131278。
法定代表人:孙志远,该管理处主任。
被执行人:***市宣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现更改单位名称为***市宣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市宣化区钟楼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705MBOW954082。
法定代表人:***,该建设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与***市宣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宣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化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宣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886733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