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欠款66331.67元。二、驳回原告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场接受询问,本院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和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决定。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10月15日、10月2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民政、人行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10月14日,本院在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在阳谷县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10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现场调查,***父亲称其常年不在家,与家中失去联系。2021年10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请求将登记在***名下车辆鲁PQ××××手续查封,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人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66331.6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15元、执行费895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