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4468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书政,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庭杰,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华,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亚菲
书记员王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