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鄂陵县。
被执行人: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891610703。
法定代表人:刘洋洋,任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5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路北、福佑路西侧、玉带路南侧观山悦小区17号楼105铺(不动产权证号:1401080150)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路北、福佑路西侧、玉带路南侧观山悦小区2号楼112铺(不动产权证号:1401069111)的房产予以查封;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