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汝执字第2016-1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汝执字第2016-140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朝阳东路北侧香榭世家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朝阳东路北侧香榭世家商品房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