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85民初11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诉被告***、姜青军、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承担。
审判员 王晓彦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