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执1700号之三
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锦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郑州锦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庭杰、张爱珍、刘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855062.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4515583.00元,其中,109255.00元交纳执行费,剩余4406328.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2020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郑州市锦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因属轮候,暂无法处置;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张爱珍名下房产,已进入评估程序,被执行人提出其名下财产权属有争议,因此,还需进行调查核实,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4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前往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庭杰、刘洋洋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爱珍名下一套房产。
七、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八、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示明,可以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
截至2021年6月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4406328.00元。
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赵自伟
审判员 马 刚
法官助理柯玉波
书记员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