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9号
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6号楼6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百牛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