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13163号
原告: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经济开发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6120225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423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8元,由原告武汉昊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燕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