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鸿羽畅阳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99号
原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4238Y。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星汇两江艺术商业中心第四区一、二层)附18-09-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40DL47。
法定代表人:宋南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两江飞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MA60999C79。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鸿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两江飞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2月22日,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股东重庆两江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投公司”)签订《重庆两江飞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约定:1.重庆两江飞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设立之目的:以被告出资之专有技术为基础,依托原告在高端装备行业的生产经营经验以及航投集团在通航产业的专有经验,实现被告专有技术在两江新区的产业化;2.被告以其合法拥有的专有技术出资4480.35万元;3.被告出资的专有技术由中国注册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4.被告在目标公司设立前,应按照资产评估公司的要求,向其提供专有技术入资评估所需的专有技术的各项报告、设计、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技术数据和资料,并完成专有技术的入资评估;5.目标公司成立后,被告应将评估报告内所列的专有技术的全部技术数据及资料,以及评估报告未能列出的专有技术相关的其他全部技术数据及资料一并交付给目标公司;6.目标公司成立后,目标公司向出资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7.被告承诺合法、独占、排他的享有出资专有技术完整、有效的权利以及实施该专有技术设计的全部秘密技术,该等专有技术具备适用性、先进性且具有经济效益及竞争能力,具有产业化条件,不存在落后、淘汰、尚处于概念或其他难以产业化之情形;8.为保证专有技术研发的持续性以及目标公司设立后专有技术的尽快产业化,在专有技术入资评估基准日起至合资公司完成技术团队正式入职,全面具备研发能力和条件之日止的期间内,专有技术的外籍研发团队应对已有专有技术进行持续的技术开发及完善;9.原告以货币认缴出资人民币2371.95万元,航投集团认缴出资1932.7万元。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被告以知识产权出资,出资需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后,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技术出资义务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因违反《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义务,未能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知识产权出资,应向原告赔偿其货币出资损失870万元及原告已出资款的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两江飞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且本案诉讼标的在30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即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涉及被告的技术出资问题,关于本案是否应当纳入知识产权案件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52项技术合同纠纷包括(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许可合同纠纷(6)技术咨询合同纠纷(7)技术服务合同纠纷(8)技术培训合同纠纷(9)技术中介合同纠纷(1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2)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3)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由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不同于专利权纠纷案件没有兜底性的规定,基于司法的谦抑性,本案难以纳入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应当适用普通民商事纠纷的案件标准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故,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颖人民陪审员陈尧
人民陪审员 刘   代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陆   书   瑶
书 记 员 黄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