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674号
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方舟建筑产业中心****22、23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97174A。
法定代表人:麦志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春,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4238Y。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
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20.16元,减半收取21960.08元,由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