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亿先铨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7667号
原告:亿先铨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3号楼1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王兆立,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董事长。
原告亿先铨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亿先铨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先铨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由亿先铨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爱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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