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26480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4238Y。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旭,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光路99弄62号2-3楼及40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11142879。
法定代表人:谢力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孟娇,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邻,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兴路75号2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HUJ11。
法定代表人:樊立伟。
第三人(执行案外人):重庆怡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6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30844T。
法定代表人:文光美。
第三人(执行案外人):重庆宇通系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36935C。
法定代表人:岳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刚,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琼,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岸测器公司)与被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创电子公司)、第三人重庆普斯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德电子公司)、重庆怡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禾实业公司)、重庆宇通系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软件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岸测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何东旭,被告雅创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孟娇,第三人宇通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刚、李福琼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普斯德电子公司、第三人怡禾实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岸测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得追加伟岸测器公司为雅创电子公司申请执行普斯德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2.判令伟岸测器公司不对普斯德电子公司向雅创电子公司所负债务暂计73.607268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雅创电子公司承担伟岸测器公司律师费2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雅创电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4日,贵院作出(2021)渝0112执异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伟岸测器公司为雅创电子公司申请执行普斯德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裁定伟岸测器公司在未缴纳出资280万元范围内对普斯德电子公司向雅创电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普斯德电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2日,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怡禾实业公司认缴2480万元,宇通软件公司认缴120万元,伟岸测器公司认缴14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7年12月31日。截至2017年12月18日,伟岸测器公司已向普斯德电子公司出资1400万元,已完成出资义务。因此,不应当追加伟岸测器公司为被执行人。
被告雅创电子公司辩称,伟岸测器公司未按照普斯德电子公司章程完成出资1400万元。截至目前,伟岸测器公司仅出资为1120万元,尚有280万元出资未实缴。贵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伟岸测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普斯德电子公司未作陈述。
第三人怡禾实业公司未作陈述。
第三人宇通软件公司述称,宇通软件公司系普斯德电子公司的小股东,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除登记的出资外,对各股东后期的出资,宇通软件公司不清楚。普斯德电子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也从未分红。是否追加伟岸测器公司为被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本院作出(2019)渝0112民初2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普斯德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创电子公司货款65.55085万元;2.普斯德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创电子公司违约金【以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以11.350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以45.1999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上浮30%计算至本清之日止,同时违约金以19.665255万元为限】;3.普斯德电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创电子公司律师费0.8万元;4.驳回雅创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普斯德电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雅创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渝0112执6908号】。执行中,本院以普斯德电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渝0112执69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2020)渝0112执69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雅创电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渝0112执异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怡禾实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怡禾实业公司在未缴纳出资8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普斯德电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雅创电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2.追加宇通软件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宇通软件公司在未缴纳出资9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普斯德电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雅创电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3.追加伟岸测器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伟岸测器公司在未缴纳出资28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普斯德电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雅创电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4.未按期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7日,伟岸测器公司对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查明,普斯德电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2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股东为怡禾实业公司、伟岸测器公司、宇通电子公司。怡禾实业公司认缴出资2480万元,伟岸测器公司认缴出资1400万元、宇通电子公司认缴出资12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7年12月31日。普斯德电子公司成立后,伟岸测器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200万元,于2017年9月15日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100万元,于2017年11月6日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20万元,于2017年12月12日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500万元,于2017年12月15日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300万元,于2017年12月18日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280万元。
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普斯德电子公司《2020年度报告》载明:伟岸测器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0日实缴出资为1120万元。审理过程中,雅创电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执行案外人伟岸测器公司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追加伟岸测器公司为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普斯德电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伟岸测器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首先,普斯德电子公司是否有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对此问题,伟岸测器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普斯德电子公司有财产清偿所负雅创电子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普斯德电子公司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其次,伟岸测器公司是否应当对普斯德电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于2019年9月11日原则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因伟岸测器公司对普斯德电子公司的出资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伟岸测器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根据前述规定判断伟岸测器公司的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即应当判断普斯德电子公司是否符合前述规定中的例外情形。根据本案实际,应当判断普斯德电子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破产原因是指(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种情形。伟岸测器公司未举证证明普斯德电子公司有资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普斯德电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伟岸测器公司对普斯德电子公司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伟岸测器公司应当对普斯德电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伟岸测器公司是否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伟岸测器公司所举示的转账凭证,其于2017年8月11日、9月15日、11月6日、12月12日分别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的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00万元,因在转账凭证中注明系投资款,该转账支付金额应认定为伟岸测器公司向普斯德电子公司的出资。其于2017年12月15日、12月18日分别向普斯德电子公司转账支付300万元、280万元,因在转账凭证中未注明是投资款,同时伟岸测器公司也未举示普斯德电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证明该款是以投资款入账,该转账金额不能认定为出资。综前所述,伟岸测器公司已向普斯德电子公司出资820万元因雅创电子公司认可伟岸测器公司对普斯德电子公司的实缴出资为1120万元,故本院在认定伟岸测器公司的担责范围时,以伟岸测器公司已实缴出资1120万元为准。
综上所述,普斯德电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伟岸测器公司应当对普斯德电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伟岸测器公司对普斯德电子公司认缴出资1400万元,已实缴出资1120万元,还应当出资28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追加追加伟岸测器公司为雅创电子公司申请执行普斯德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并在280万元的范围内对雅创电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伟岸测器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60.73元,由原告重庆市伟岸测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大勇
人民陪审员  卢 维
人民陪审员  李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京
书 记 员  杨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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