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万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0955号
原告:九龙坡区万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M43E1X。
经营者:万盈。
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李园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九龙坡区万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万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万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万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万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洋
书 记 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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