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458号
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总经理。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3号5-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71840H。
负责人:罗志军,职务未知。
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邸浩
书记员杨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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