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财保21号
申请人:重庆捷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大田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1423X5P。
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松,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男,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
申请人重庆捷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67万元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为申请人重庆捷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0602200013041281202200005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捷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捷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重庆捷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海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独玉洁
书记员刘科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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