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32号
原告:重庆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111号1-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1224301N。
法定代表人:陈明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君,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谊,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鼎宇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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