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壁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649号
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三汇镇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5976。
法定代表人:邓仕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
被告: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石堡街**附**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BH704C。
经营者:雷健。
被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信用代码9150000076267153XK。
法定代表人:李光良。
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祥  君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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