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与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5525号
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
星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55976。
法定代表人:邓仕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
被告: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石堡街**附**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BH704C。
经营者:雷健。
被告: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信用代码91500227666428329U。
法定代表人:陈星吉。
被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大地村代码9150000076267153XK。
法定代表人:李光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璧山区石头建材经营部、重庆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10.17元,减半收取21665.09元,由重庆华蓥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祥   君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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