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闽渝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6113号
原告:重庆闽渝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白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1NXKXG。
法定代表人:张小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彬,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闽渝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闽渝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闽渝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韦杙
书记员刘茂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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