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2898号
原告:雷某,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雷某与被告重庆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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