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2678号
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厦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13687R。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保滩镇保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26MA1NQ8JE92。
经营者:***。
被告:***,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第三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环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353265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根据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涟水县***运输服务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和2020年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涟水县***运输服务部、***、第三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90416.79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第三人委托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批服装,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再转委托被告进行运输,起运地为江西高安和鄱阳,目的地为常熟市***环路。但是,被告驾驶苏H×××××号车辆于2017年7月6日行驶至G318线388KM+450M处时发生侧翻事故,致使载运货物和电线杆及树木等损坏。
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由货物运输保险,原告在事故发生及时安排公估公司前往现场查勘,后经公估定损上述服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29378.30元。原告在此定损基础上按照投保比例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后最终理算金额为人民币90416.79元,实际赔付保险金也为人民币90416.79元,进而根据保险法第60条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和驾驶员依法应当对运输期间驾驶不当行为造成的上述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无异议,对原告起诉的财产损失无异议。2、被告系***经营的涟水县***运输服务部雇佣的驾驶员,该损失不应由雇佣的驾驶员承担,应该由雇佣单位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被告涟水县***运输服务部、***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货物运输预约保险,2017年6月1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保单号码为828010044619221353的《货物运输预约保单》,载明:投保人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实际货主,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期间自2017年6月2日0时起至2018年6月1日24时止,保险标的普通货物。保险金额的确定:国内运输按货价,理赔时须提供相应单证支持;免赔率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人民币500000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为准;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赔,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放弃或减损此项权益,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对赔偿金作相应扣减。
2017年7月4日,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承运方)与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合同书一份,约定:装货地点高安和鄱阳,卸货地点常熟**,货物名称服装,件数118包,总运费3800元,承运单位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司机***,车牌号苏H×××××。同日,***(承运方)与无锡市万洲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合同书一份,约定:装货地点高安和鄱阳,卸货地点常熟**,货物名称服装,件数118包,总运费2800元,司机名称***,车牌号苏H×××××。
2017年7月6日5时40分许,***驾驶苏H×××××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G318线388KM+450M发生侧翻,致本车、电线杆及树木受损。
2017年7月6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货物在本案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出具保险公估报告,载明:署名公估师结合勘查现场实际欠款,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货损的主要原因为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翻车,造成货物受损。定损金额:货物损失金额(定损金额-残值金额)×投保比例=(129378.3-11960)×85.56%=100463.09元,理算结果:理算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额=100463.09-100463.09×10%=90416.79元。
此后,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向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并出具《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其对第三方的所有索赔权益转让给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90416.79元。
另查明,苏H×××××重型仓栅式货车证载所有人为***。道路运输证载明该车业户名称为***。涟水县***运输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
审理中,被告***提交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身份证×××,系我单位雇佣的货车驾驶员。特此证明2017年7月10日,加盖“涟水县***运输服务部”印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诉讼当事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货物托运合同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出库单、出库明细表、不合格品报告单、索赔函、证明、收款收据、保险公估报告及公估报告资质查询、国内货物运输保单预约保单、赔付协议及权益转让书;被告***提交的证明;第三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提交的通用回单、银行明细;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货物损失90416.79元,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事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事发时系职务行为,故应由涟水县***运输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理赔款的利息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涟水县***运输服务部、***、第三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涟水县***运输服务部、***支付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0416.79元。
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0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被告涟水县***运输服务部、***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