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翡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2号楼9层9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翡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书:一、解除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与山东翡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二、山东翡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9691款9624件、4161款8800件的服装面辅料;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共计人民币1045355.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山东翡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92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山东翡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三项内容的,***、***分别在6640500元、349500元内向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27元,由山东翡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鲁A×××××汽车三辆,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
3、本院经向济南市、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
4、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仍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194563.2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1194563.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未实际查控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