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与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初964号
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380号1701-17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110号(国发大厦南楼17楼1709室)。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嘉丽,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