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

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4856号
原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380号1701-17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陶雪生。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泰宝马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