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天安数码新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6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天安数码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国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天安数码新城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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