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283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
法定代表人:时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芬,天津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621)
法定代表人:黄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京0106民初283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830000元。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爱建同益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3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