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796号
原告:河南万圣火炬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与锦田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92401907M。
法定代表人:张荣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峰,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1栋4层4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88614904F。
法定代表人:时军。
原告河南万圣火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万圣火炬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圣火炬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河南万圣火炬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孔玲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邢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