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5812号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洋洋,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三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昌盛街1567号。
法定代表人:时军。
被告: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幢4层4C1房间。
法定代表人:时军。
被告:时军,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被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
被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
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三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三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军、***、***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开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