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与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81民初1564号

原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林南仓镇。

法定代表人:赵宝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增、倪晓佳,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

法定代表人:贺云龙,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佳,被告法定代表人贺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7734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了《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协议》,原告承包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合同价款618888元,付款方式为原告先行垫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质保金一年后退还。合同生效后,原告不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而且完成了被告要求的增加的工程量,被告出具了验收报告,期间已付工程款611000元,尚欠合同内工程款7888元,增加工程量款265502元。质保期到后,原告要求被告结算工程款时,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对合同外的增料费用、工程量、停工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为261458元,为此开支鉴定费8000元。

被告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施工协议是上届村主任与原告签订的,工程完工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11000元,合同内尚欠7888元,合同外的工程款需经司法鉴定确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承包内容1、建水表井168个,水井表为内径直径1200标准圆形砖砌井,24墙,井底距地面以下1.4米;2、挖填及安装主支管道20250延米,管顶以上覆土不小于1.3米,与管道接触部分回填土不得含有石块等杂物,回填土要分层夯实。3、输水管道入户打眼的开支由各户按实际长度自行担负。二、合同价款618888元,工程期限: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29日。三、付款方式:……(5)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施工款,质保金除外;(7)质保金(无息)一年后无出现任何问题,验收合格后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施工了饮水安全工程。2018年12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验收报告,内容为:“东留村自来水工程于2018年11月5日安装竣工,试用水一个月,经东留村两委会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正常供水,管道畅通达到饮水标准。”尾部加盖村委会公章,村主任贺云龙签名。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611000元。

另,原告为被告施工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对于增加的工程量,增料单及造成的停工损失,经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河北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为:“合同外增料费用、合同外增加工程量费用、停工损失费用共计261458元。”原告为此开支鉴定费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建设了水表井、挖填及安装管道等饮水安全工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现工程早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合同内工程价款618888元,被告已支付611000元,尚欠7888元;合同外经司法鉴定为261458元,被告尚未支付,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整个施工工程价款269346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合同外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开支8000元,系为了确定造价数额,是本案造成的必要、合理开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支付2773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7.5元,由被告遵化市西留村乡东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郝泾经

书记员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