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9号
原告:***,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富,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林南仓镇。
法定代表人:张景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玉田县。
被告:田双,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玉田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田双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于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田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于被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田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6元减半收取计2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代 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