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67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塑业有限公司,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

法定代表人田双。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玉田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

河北**塑业有限公司申请***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3-2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樊广全

代理审判员 高佳鹏

代理审判员 桑泽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 静